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366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4時5分許,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吳炳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被害人甲○○支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分期支付時間、金額如附表所示)。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均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
四、附記事項: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爰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有苗栗縣苗栗市調解委員會96年刑調字第53號調解書1份在卷可參(分期給付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被告除應於民國97年1月
7日支付告訴人20萬元外,其餘18萬元依如附表所示日期按月分期支付告訴人1萬5仟元,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當庭表示被告履行和解條件即不予追究等情,堪認被告具有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告訴人權益之保障,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認課予被告於緩刑期間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據雙方合意條件(參見本院96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第
4頁及上開調解書),依同條第2項第3款,併予宣告令被告應於97年1月7日支付告訴人20萬元,其餘18萬元應自97年2月10日起至98年1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按月分期向告訴人支付1萬5仟元之損害賠償,共計38萬元,如有1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又此部分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及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蘇文熙審判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期數│支付時間│金額(新臺幣)│備註│├────┼────────┼───────┼──────┤│第1期│97年1月7日│200,000元││├────┼────────┼───────┼──────┤│第2期│97年2月10日│15,000元││├────┼────────┼───────┼──────┤│第3期│97年3月10日│15,000元││├────┼────────┼───────┼──────┤│第4期│97年4月10日│15,000元││├────┼────────┼───────┼──────┤│第5期│97年5月10日│15,000元││├────┼────────┼───────┼──────┤│第6期│97年6月10日│15,000元││├────┼────────┼───────┼──────┤│第7期│97年7月10日│15,000元││├────┼────────┼───────┼──────┤│第8期│97年8月10日│15,000元││├────┼────────┼───────┼──────┤│第9期│97年9月10日│15,000元││├────┼────────┼───────┼──────┤│第10期│97年10月10日│15,000元││├────┼────────┼───────┼──────┤│第11期│97年11月10日│15,000元││├────┼────────┼───────┼──────┤│第12期│97年12月10日│15,000元││├────┼────────┼───────┼──────┤│第13期│98年1月10日│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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