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普通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犯附表編號貳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犯附表編號參、肆之普通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施用海洛因毒品、普通竊盜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其所犯附表所列編號3、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是附表所列編號2(86年度訴字第908號)所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2公克)、附表所列編號1(83年度訴字第678號)所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個仍照原判決執行。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原有期徒刑4月,改│有期徒刑4月,如易│││││判有期徒刑3月,如│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元即新台幣900元折│日│││││算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1項│││├───────┼─────────┼──────────┼─────────┼─────────┤│犯罪日期│82年9月間某日起至│86年1月中旬起至同年│93年3月22日│93年5月2日、6月6日│││同年10月20日│1月22日止││、7月2日│││││││├───┬───┼─────────┼──────────┼─────────┼─────────┤│偵│機關│高雄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82│86│93│93││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22605│1797│3356│9153│├───┼───┼─────────┼──────────┼─────────┼─────────┤││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83│86│93│93│││案├─┼─────────┼──────────┼─────────┼─────────┤│後││字│訴│訴│簡│簡上│││號├─┼─────────┼──────────┼─────────┼─────────┤│事││號│678│908│888│291││├─┼─┼─────────┼──────────┼─────────┼─────────┤│實│判│年│83│86│93│93│││決├─┼─────────┼──────────┼─────────┼─────────┤│審│日│月│2│8│4│12│││期├─┼─────────┼──────────┼─────────┼─────────┤│││日│28│30│22│14│├───┼─┴─┼─────────┼──────────┼────┬────┼─────────┤││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最高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法院││││││││││││├─┬─┼─────────┼──────────┼────┼────┼─────────┤│││年│83│86│93│93│93││確│案├─┼─────────┼──────────┼────┼────┼─────────┤│││字│訴│訴│簡│台非│簡上││定│號├─┼─────────┼──────────┼────┼────┼─────────┤│││號│678│908│888│256│291││日├─┼─┼─────────┼──────────┼────┼────┼─────────┤││確│年│83│86│93│93│93││期│定├─┼─────────┼──────────┼────┼────┼─────────┤││日│月│4│9│5│11│12│││期├─┼─────────┼──────────┼────┼────┼─────────┤│││日│6│23│14│11│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銀元300│││││銀元300元即新台幣│元即新台幣900元折│││││900元折算1日│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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