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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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翊昕
李明燁共同選任辯護人劉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
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翊昕等2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