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 丁慧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周志│聯邦銀行樹│109年2月29日│45,500元│UA0000000│││││林分行│││││├───┼─────┼─────┼──────┼─────┼─────┼──┤│002│ 吳嘉雄 │上海商業儲│109年2月29日│169,400元│0000000│││││蓄銀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