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林福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