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5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8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2+1)×34×10=7,820。
二、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銀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張OO之事實及證明文件,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暨被扶養人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有何被扶養之必要。
四、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請陳報債權人丙○○、甲○○、徐OO之地址到院。
五、請提出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六、聲請人是否如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中所述僅願每月清償20,000元?如是,其原因為何?如有相關資料,並請一併檢附說明之。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白俊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