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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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丁○○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中華民國船舶船長,違反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漁獲拍賣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
捌拾陸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扣案漁獲拍賣
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沒收。
甲○○、丙○○、丁○○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均
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貳年,扣案漁獲拍賣所得之價金新臺幣
伍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清單中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發函日期應更正為97年5月22日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18個月
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
,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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