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告 陳慧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慈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6,179元(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損害及物品損害(含眼鏡、手機、包包及衣物等)等計73,926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葉晨暘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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