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顯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顯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分別更正為「民國102年4月16日21時1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2年7月16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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