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和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和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和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4日│103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第1085號│、第1085號│、第1798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3號│103年度訴字第503號│103年度訴字第6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6日│103年9月26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104年2月4日│├───┴────┼───────────┴───────────┴───────────┤│備註│①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經同一判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②編號3、4所示之罪之刑,經同一判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84號)判處應執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5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6號│││、第1798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84號│104年度訴字第25號│104年度訴字第1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1月30日│104年5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4日│104年3月2日│104年6月1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