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基簡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順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順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叁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叁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順騰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7日20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吉祥大樓樓下,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含有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3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與愛三路交岔口處,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警經其同意檢視其隨身物品及騎乘之CNC-371號重型機車,於該機車置物箱內發現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3包而查獲。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蕭順騰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4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㈤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9張。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除對自己之身心健康恐生危害,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滋生活絡毒品違法交易市場之潛在危險,殊非可取,惟本案既遭查獲,被告亦未將毒品流傳於眾,對他人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見偵查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㈢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3包,送鑑結果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上開2份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按,另用以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另其內雖同含有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亦已混合無法析離,均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毒品之重量、純度等相關資料(因各鑑定單位儀器不同│書證卷頁出處│││││,容有重量之誤差及前後鑑驗之耗損,爰均予詳列之)││├──┼──────┼──┼────────────────────────┼─────────────────────┤│1│伯朗原味經典│1包│⒈內含咖啡色粉末之伯朗原味經典三合一咖啡包1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23日│││三合一毒咖啡││實稱毛重17.1460公克,淨重15.947公克,取樣0.11│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詳見偵查卷│││包(併同難以││66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5.8304公克,檢出咖啡因及│第51頁)│││完全析離之包││甲基卡西酮成分。││││裝袋1只)│├────────────────────────┼─────────────────────┤││││⒉咖啡色及淡褐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5.79公克,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4月15日刑鑑字│││││樣0.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5.09公克,檢出微│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詳見偵查卷第58頁)│││││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表示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及非毒││││││品咖啡因成分,均難以分別析離,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2│伯朗藍山風味│1包│⒈內含咖啡色粉末之伯朗藍山風味咖啡包2包,實稱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23日│││毒咖啡包(併││重36.858公克,淨重34.248公克,取樣0.0208公克用│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詳見偵查卷│││同難以完全析││罄,餘重34.2272公克,檢出咖啡因及甲基卡西酮成│第51頁)│││離之包裝袋1││分。││││只)│├────────────────────────┼─────────────────────┤├──┼──────┼──┤⒉經檢視內含咖啡色及淡褐色粉末,2包外觀型態均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4月15日刑鑑字││3│伯朗藍山風味│1包│似,驗前總毛重36.8公克,驗前總淨重34.18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詳見偵查卷第58頁)│││毒咖啡包(併││僅取樣編號2中之粉末0.6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同難以完全析││33.5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第三級││││離之包裝袋1││毒品愷他命(微量表示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只)││純質淨重)及非毒品咖啡因成分,均難以分別析離,││││││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