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圭億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景達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138,126元│HD0000000│││公司 魏蕭楨祥 │瑞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