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相對人 媚登峰 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裁定命相對人得於新臺幣1,617,958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執全新字第3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理由均與事實不符,相對人所述顯不實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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