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3月16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3月16日起至98年3月16日止,於借用後分期按月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6.86機動調整(被告於95年12月間違約時,原告基準利率為年息百分之3.73),並約定借款人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需全部一次清償本息,且被告如有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至被告乙○○基於前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並均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乙○○僅按期繳付本息至95年12月15日即違約未繳,尚欠借貸本金622,867元及自95年12月16日起算之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然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無置理,為此爰依兩造前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代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其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1份、授信約定書2份、原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份、利息繳付資料單1份、放款轉帳支出及收入傳票各1份等文件為證,雖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基於兩造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本院併依職權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