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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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 萬淑玲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其中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該方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宜君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48期,每期7,000元。第49-72期,每期10,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9.01%。││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985,610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48期分│第49-72期│││││配之金額│分配之金額│├──┼────────────┼────────┼─────┼─────┤│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63,088│222│318│├──┼────────────┼────────┼─────┼─────┤│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66,119│586│837│├──┼────────────┼────────┼─────┼─────┤│3│花旗(臺灣)商業銀行(│77,379│273│390│││股)││││├──┼────────────┼────────┼─────┼─────┤│4│澳盛銀行(股)│83,108│293│419││├──┼────────────┼────────┼─────┼─────┤│5│星展(臺灣)商業銀行(│46,910│165│236│││股)││││├──┼────────────┼────────┼─────┼─────┤│6│長鑫資產管理(股)│318,070│1,121│1,602│├──┼────────────┼────────┼─────┼─────┤│7│板信商業銀行(股)│33,389│118│168│├──┼────────────┼────────┼─────┼─────┤││8│玉山商業銀行(股)│67,380│238│339│├──┼────────────┼────────┼─────┼─────┤│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319,100│1,125│1,607│├──┼────────────┼────────┼─────┼─────┤│10│大眾商業銀行(股)│379,519│1,338│1,911│├──┼────────────┼────────┼─────┼─────┤│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31,548│1,521│2,173│├──┼────────────┼────────┼─────┼─────┤││合計│1,985,610│7,000│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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