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債權人台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詠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昱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 包修 車號000-0000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包修契約書影本、包修收據影本、完工點交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