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依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休閒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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