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債權人敏志畜牧場法定代理人 廖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頂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權人敏志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