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理人 潘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豪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債務人之完整地址,並確認本件聲請之文書係向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為送達。
二、請 陳明 本件聲請係主張債務人「無照駕駛」或「提前左轉」致發生交通事故,而由聲請人賠付第三人(被保險人)陳塗相關費用後,代位行使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賠償相關費用?如主張「提前左轉」,並陳報法條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