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美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7,139元係包括截至民國101年7月13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聲請人以此金額為本件請求之本金,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為27,13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係依本金27,139元請求計算違約金,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持卡人每月帳款未繳清金額在1,000至30,000元之間者,每月須繳交違約金為150元,則為何聲請人請求按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