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謝婷怡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 盧致廷
肯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吉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3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