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黃啓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0年8月13日晚間9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南區新建路43巷口處查獲被告持有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存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為0.11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01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是上開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附表:物品名稱數量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為0.11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0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