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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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淳沁選任辯護人林育如律師
高永穎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26號、111年度偵字第28361號、111年度偵字第30575號、112年度偵字第1054號、112年度偵字第2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吳淳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