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280號債權人文心馨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美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金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宣告假執行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