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 張嘉珍 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相對人 張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101年度家調字第97號),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戶籍謄本、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暨審查表影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件(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6頁)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上開101年度家調字第97號卷宗查核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其最近2年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附卷可參,且參酌上開起訴狀繕本所載其與訴外人 林忠雄 經DNA鑑定結果,無法否定林忠雄為其生父之可能,是其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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