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前毛重零點貳柒零參)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1月8日凌晨3時30分許,為警在臺東縣達仁鄉森永派出所前執行交通稽查時,經其同意在其黑色外套內搜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703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校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6年2月27日慈大藥字第9602270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被告嗣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