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林飛月 (即 林衡達 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及100年度破更㈠字第2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衡達之繼承人,林衡達於民國103年8月3日死亡,而林衡達前經 田明生 等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本院受理在案。今聲請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欲瞭解相關破產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遺產稅繳款書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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