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38號上訴人輝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鴻儀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黃德賢 律師被上訴人 張源峯 被上訴人 賴兆英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趙璧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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