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黃亞瑾 被告 薛超文 上列被告薛超文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第1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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