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7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自行繳納之新臺幣(下同)180元係其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7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80元,業據其提出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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