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徐淑蘭 被告 翁瑋業
王泳豐
洪嘉遠 蔡富全
陳建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翁瑋業、王泳豐、洪嘉遠、蔡富全、陳建中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被告王泳豐就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犯行(即本院112年度訴第123號、第621號判決附表四編號23),雖因檢察官另案起訴而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然無礙本院認定被告王泳豐就該犯行與被告蔡富全、翁瑋業、陳建中等人為共同正犯,有前述判決可佐。是本院仍將被告王泳豐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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