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 陳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16日屆滿(末日為102年12月15日適逢星期日假日,以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姿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鄭志遠 │臺灣中小企│空白│102年6月5日│20,300元│AB0000000││││業銀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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