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少連偵緝字第1號),被告因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五行所載「附表依」更正為「附表一」。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四至五行、第六至八行、第十三至十四行所載「附表三」更正為「附表三編號2至14」及第五行所載「附表依」更正為「附表三編號2至14」。③犯罪事實欄一、㈢第五行所載「附表依」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七行所載「被告先後20次犯行」更正為「被告先後19次犯行」。
⑤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辛○○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同年○月○日生效施行(下稱現行洗錢防制法),是經比較被告為本案行為時本應適用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行為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當以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較有利於被告。據上,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據此,被告辛○○與「舞王」、「可樂」及少年陳○諺、朱○翰、張○維、張○賢、陳○琦與其他本案詐騙 集團 成員間,基於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並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其等間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所犯十九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則因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時間有異且侵害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為成年人,是其與少年陳○諺、朱○翰、張○維、張○賢、陳○琦共犯上開十九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予以加重其刑。末經比較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應適用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行為後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與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亦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較有利於被告。秉此,被告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本應依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予以減輕其刑,然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即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故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故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九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執此,被告於本案所犯上開十九罪,因均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以致無從適用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予以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當併同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一併衡酌並加以評價。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貪圖不法報酬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負責募集車手及提供資訊指示車手測試人頭帳戶及提領詐騙款項再向車手收取詐得款項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藉以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目的,嚴重侵害附表所列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為甚非,並兼衡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認犯行明確之犯後態度及其於本案詐騙集團負責之環節與分工地位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之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被告辛○○於偵查中供稱:其收取車手提領之詐得款項後,可獲得提領款項百分之三之報酬等語,再核計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之車手提領款項之百分之三,可知被告獲取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當屬其之犯罪所得,爰依上開法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於本次修法經移列於同法第二十五條,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輾轉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有為必要,此觀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理由,係為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據上,附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出之款項旋遭提領並交由被告層轉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惟扣除被告從中獲取之報酬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外,尚乏證據證明其餘詐得款項係由被告管領、支配,故難認被告就其取得之報酬外之其他遭隱匿之洗錢財物具有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其餘詐得款項併予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金額(新臺幣)匯款時間匯入帳戶金額(新臺幣)1酉○○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10時許,去電酉○○,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其妻 林秋芬 於右揭時間匯款30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7日11時9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詹忠霖 30萬元2卯○○(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18時許,去電卯○○,佯稱係其領班,因購買商品沒錢付款,使卯○○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6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12時40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6萬元3乙○○(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14時許,去電乙○○,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15時5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3萬元4庚○○○(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17時12分許,去電庚○○○,佯稱係其姑姑的女婿,因亟需借錢軋票,使庚○○○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14時7分許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郭家慧 5萬元5甲○○(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15時46分許,去電甲○○,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其子 柯正義 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13時49分許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家慧3萬元附表二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人提領帳戶金額(新臺幣)1108年5月27日12時12分42秒宜蘭縣○○鎮○○路00號OK便利商店羅東民權店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2108年5月27日12時13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108年5月27日12時14分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108年5月27日12時16分36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5108年5月27日12時17分3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6108年5月27日12時18分2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7108年5月27日12時19分4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108年5月27日12時20分41秒同上同上同上9000元9108年5月28日1時17分32秒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羅義門市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10108年5月28日1時19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1108年5月28日1時20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2108年5月28日1時22分43秒宜蘭縣○○鄉○○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13108年5月28日1時23分2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4108年5月28日1時24分1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5108年5月28日1時24分5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6108年5月28日1時25分53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17108年5月29日7時55分11秒宜蘭縣○○鎮○○○路000號新光人壽羅東服務中心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00元18108年5月29日10時40分57秒宜蘭縣○○鎮○○○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羅東中正店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00元19108年5月29日11時13分33秒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南豪店陳○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20108年5月29日11時14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1000元21108年5月29日13時44分57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 吳育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22108年5月29日13時45分3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3108年5月29日13時46分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4108年5月29日14時2分50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五結門市吳育維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家慧2萬元25108年5月29日14時3分55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26108年5月29日14時42分45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宜蘭五結店吳育維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家慧2萬元27108年5月29日14時43分3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8108年5月29日14時44分31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29108年5月29日15時39分44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吳育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30108年5月29日15時41分40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附表三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金額(新臺幣)匯款時間匯入帳戶金額(新臺幣)1巳○○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22時許,去電巳○○,佯稱係教授,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其妻 陳木蘭 於右揭時間匯款28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18日15時15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家名 28萬元2丁○○(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11時許,去電丁○○,佯稱係其妹妹,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0日13時18分許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呂泓興 3萬元3申○○(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3日17時30分許,去電申○○,佯稱係其外甥,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12時38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柏宏 5萬元4戊○○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11時許,去電戊○○,佯稱係長川窗簾負責人,因亟需借錢,使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2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12時42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柏宏12萬元5丑○○(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13時36分許,去電丑○○,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丑○○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14時11分許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周志遠 10萬元6未○○(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2日某時許,去電未○○,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未○○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7萬9000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14時30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宮可軒 27萬9000元7戌○○(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9時許,去電戌○○,佯稱係其哥哥之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2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5日13時49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志遠12萬元8 謝鳳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14時13分許,去電謝鳳英,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謝鳳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6日15時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曉君 5萬元9寅○○(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3日12時許,去電寅○○,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寅○○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7萬5000元、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7月5日15時5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曉君3萬元10己○○(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日19時41分許,去電己○○,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刷12筆費用,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4萬9988元、4萬9988元、4萬9988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7月1日20時39分許②108年7月1日20時42分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蔡雅羽 ①4萬9988元②4萬9988元11辰○○(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6日18時55分許,去電辰○○,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植訂房次數,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共計278萬3509元至右揭帳戶自108年7月6日20時38分許起至同年月7日1時20分許止共計59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琇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琇馨等帳戶共計278萬3509元12壬○○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15時許,去電壬○○,佯稱係沙鹿中正獅子會會長,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壬○○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5日12時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世昌 15萬元13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9時許,去電子○○,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子○○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2萬元、18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6日11時20分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周令渝 ①12萬元14癸○○(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13時20分許,去電癸○○,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8日15時15分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鍾明睿 2萬元附表四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人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108年6月20日14時6分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權中門市張○維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泓興2萬元2108年6月20日14時7分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3108年6月24日13時10分22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新興東店張○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柏宏12萬元4108年6月24日14時44分2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東門市張○維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周志遠2萬元5108年6月24日14時45分1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6108年6月24日14時46分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7108年6月24日14時47分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108年6月24日14時48分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108年6月24日15時36分20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高門市張○維張○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宮可軒2萬元10108年6月24日15時37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1108年6月24日15時38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2108年6月24日15時39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3108年6月24日15時40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4108年6月24日15時41分1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5108年6月24日15時42分2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6108年6月24日16時11分40秒宜蘭縣○○鎮○○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宜蘭公正店張○維張○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宮可軒1萬元17108年6月25日0時6分46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張○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宮可軒2萬元18108年6月25日0時7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9108年6月25日0時7分5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0108年6月25日0時8分3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1108年6月25日0時9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2108年6月25日0時9分4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3108年6月25日0時10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5000元24108年6月25日0時10分47秒同上同上同上3000元25108年6月25日12時45分19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新興東店張○維張○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世昌2萬元26108年6月25日12時45分5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7108年6月25日12時47分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8108年6月25日12時47分3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9108年6月25日12時48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0108年6月25日12時48分5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1108年6月25日12時49分2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2108年6月25日13時18分14秒宜蘭縣○○鎮○○街000號國華國中張○維張○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世昌6000元33108年6月25日14時26分55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張○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志遠6萬元34108年6月25日14時28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6萬元35108年6月26日12時17分3秒宜蘭縣○○鎮○○路000號台新銀行羅東分行張○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令渝2萬元36108年6月26日12時17分5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7108年6月26日12時18分3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8108年6月26日12時19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9108年6月26日12時20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0108年6月26日12時48分36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 潤霖 門市張○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令渝1萬元41108年6月26日12時50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5000元42108年6月26日12時51分17秒同上同上同上3000元43108年6月26日12時52分44秒同上同上同上1000元44108年6月26日13時43分59秒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泰人壽羅東大樓張○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令渝900元45108年6月27日9時43分41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張○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曉君2萬元46108年6月27日9時44分3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7108年6月27日9時45分46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48108年6月28日15時31分38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冬山群英郵局張○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明睿2萬元49108年7月1日20時42分39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張○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蔡雅羽2萬元50108年7月1日20時43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1108年7月1日20時44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2108年7月1日20時45分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3108年7月1日20時45分45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9000元54108年7月5日15時15分51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張○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曉君2萬元55108年7月5日15時16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56108年7月7日1時28分19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張○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琇馨2萬元57108年7月7日1時33分23秒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金鼎店張○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琇馨1萬元58108年7月7日1時25分59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張○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琇馨2萬元59108年7月7日1時26分44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附表五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人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108年6月18日17時24分9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陳○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名2萬元2108年6月18日17時24分4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108年6月18日17時25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108年6月18日17時25分4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108年6月18日17時31分18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陳○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名2萬元6108年6月18日17時32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7108年6月18日17時34分56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陳○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名2萬元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軍少連偵緝字第1號
被告辛○○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微信代號「排骨」)自民國108年3月中旬起加入由微信代號「舞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微信代號「可樂」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共同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係擔任「車手頭」角色,負責依上游之指示募集車手,並依「可樂」、「舞王」提供資訊指示車手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測試無誤後提領詐欺贓款,及向車手收取款項後轉交上游等工作。辛○○與共犯即吳育維(所涉詐欺等罪嫌,已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少年陳○諺、朱○翰、張○維、張○賢、陳○琦(以上少年5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另案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真實姓名均詳卷)分別擔任「車手頭」、「收水」、「車手」等角色,負責依本案詐騙集團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之包裹,測試該提款卡可否使用,以及持提款卡、密碼提領詐欺贓款,再將贓款轉交予辛○○等工作。辛○○即以此分工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並為下列行為:
(一)辛○○與吳育維、少年陳○諺及微信代號「舞王」所屬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並以附表依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辛○○指示吳育維持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後再交由辛○○收受,辛○○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其等以此等洗錢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難以追查本案詐騙集團上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辛○○與少年朱○翰、張○維、張○賢及微信代號「舞王」所屬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並以附表依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辛○○指示少年張○維、張○賢持如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四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後再交由辛○○收受,辛○○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其等以此等洗錢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難以追查本案詐騙集團上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三)辛○○與少年陳○琦及微信代號「舞王」所屬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並以附表依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辛○○指示少年陳○琦持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五所示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後再交由辛○○收受,辛○○再轉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其等以此等洗錢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使難以追查本案詐騙集團上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發現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卯○○、乙○○、庚○○○、甲○○、陳木蘭、丁○○、申○○、丑○○、未○○、戌○○、寅○○、午○○、己○○、辰○○、癸○○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辛○○之供述被告辛○○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2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育維之證述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罪事實3證人即同案少年陳○諺之證述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罪事實4證人即同案少年朱○翰之證述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5證人即同案少年張○維之證述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6證人即同案少年張○賢之證述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7證人即同案少年陳○琦之證述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罪事實8被害人林秋芬之指述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9告訴人卯○○之指訴及存摺明細1份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0告訴人乙○○之指訴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1告訴人庚○○○之指訴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2告訴人甲○○之指訴及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匯款回條1份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3告訴人陳木蘭之指訴及洋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1份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4告訴人丁○○之指訴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5告訴人申○○之指訴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6被害人戊○○之指述及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7告訴人丑○○之指訴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8告訴人未○○之指訴及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19告訴人戌○○之指訴及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份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0被害人謝鳳英之指述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1份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1告訴人寅○○之指訴及桃園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1份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2告訴人午○○之指訴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3被害人丙○○之指述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4告訴人己○○之指訴及網銀匯款擷取照片1張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5告訴人辰○○之指訴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6被害人壬○○之指述及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份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7被害人子○○之指述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8告訴人癸○○之指訴及存摺明細1份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遭詐騙匯款事實29金融機構交易明細、提款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吳育維、少年陳○諺、朱○翰、張○維、張○賢、陳○琦等人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以共同正犯論處,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被告先後2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如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所提領之款項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查被告於108年3月中旬加入本案詐騙集團組織後,向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款,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事實,業經最高法院於110年3月25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確定,而被告於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上開經起訴、判決確定之最早犯行即108年5月24日所為犯行之後,本案非被告所犯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無證據足認在此期間被告有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情形,是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間與已確定之前案相同,其成員雖因犯罪組織分工架構略有不同,然其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係已確定之前案參與犯罪組織同一時間之繼續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其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惟此部分罪嫌與前揭認定涉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檢察官郭欣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孟謙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林秋芬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林秋芬之夫酉○○,佯稱係其友人,亟需借錢周轉,使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林秋芬於右揭時間匯款30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7日上午11時9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30萬元2卯○○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係其領班,因購買商品沒錢付款,使卯○○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6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中午12時40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6萬元3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5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3萬元4庚○○○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下午5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係其姑姑的女婿,因亟需借錢軋票,使庚○○○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7分許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家慧5萬元5甲○○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8日下午3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9分許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家慧3萬元附表二: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4分57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2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5分33秒同上同上2萬元3108年5月29日下午1時46分2秒同上同上2萬元4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2分50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五結門市卓蘭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家慧2萬元5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3分55秒同上同上1萬元6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42分45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宜蘭五結店同上2萬元7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43分37秒同上同上2萬元8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44分31秒同上同上1萬元9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17分32秒宜蘭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宜蘭五結店同上1萬元10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18分29秒同上同上5,000元11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39分44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忠霖2萬元12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41分40秒同上同上1萬元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陳木蘭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14日晚間1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木蘭之夫巳○○,佯稱係教授,亟需借錢周轉,使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委由陳木蘭於右揭時間匯款28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許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名28萬元2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0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係其妹妹,亟需借錢周轉,使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3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0日下午1時許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泓興3萬元3申○○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係其外甥,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中午12時38分許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5萬元4戊○○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係長川窗簾負責人,因亟需借錢,使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2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中午12時許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12萬元5丑○○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下午1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丑○○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0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5分許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志遠10萬元6未○○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2日上午11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未○○,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未○○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7萬9千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宮可軒27萬9千元7戌○○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戌○○,佯稱係其哥哥之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2萬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6月25日上午10時47分許②108年6月25日下午1時36分許①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嘉慧 ②旗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志遠①15萬元②12萬元8謝鳳英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下午2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謝鳳英,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謝鳳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5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26日下午3時許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曉君5萬元9寅○○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3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寅○○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17萬5千元、3萬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7月3日中午12時30分②108年7月5日下午2時40分①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曾凱晨 ②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曉君①17萬5千元②3萬元10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日晚間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其訂房網站工作人員,因疏失多訂12筆,金融帳戶會重複扣款,使午○○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23,188元、12,985元9,232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7月2日晚間9時27分許②108年7月2日晚間9時53分許③108年7月2日晚間10時6分許①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③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23,188元②12,985元③9,232元11丙○○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日晚間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植訂房次數,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萬3千元至右揭帳戶108年7月2日晚間9時30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3千元12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日晚間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刷12筆費用,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7月1日晚間8時39分許②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2分許③108年7月1日晚間9時7分許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②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③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13辰○○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6日晚間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係訂房網站人員,因誤植訂房次數,金融帳戶會被自動扣款,使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共計2,783,509元至右揭帳戶自108年7月6日晚間8時38分許起至同年月7日凌晨1時20分許止共59次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等共計2,783,509元14壬○○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其沙鹿中正獅子會會長,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壬○○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5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6月25日上午11時54分許②108年6月26日上午11時38分許①渣打銀行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世昌②彰化銀行晴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冠舜 ①15萬元②10萬元15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6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子○○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分別匯款12萬元、18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右揭帳戶①108年6月26日上午10時許②10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③108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④10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①新光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令渝②嘉義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靖倫 ③臺灣企銀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靖倫④第一分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靖倫①12萬元②18萬元③10萬元④10萬元16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係其友人,因亟需借錢周轉,使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108年6月30日下午1時33分許遠東銀行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附表四: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人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108年6月20日上午10時10分5秒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羅東分行張○維合作金庫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元2108年6月20日上午10時14分同上同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元3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6分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權中門市同上同上2萬元4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7分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5108年6月24日下午1時10分22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新興東店同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萬元6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4分2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東門市同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7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5分1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6分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7分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0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48分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1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6分20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羅高門市張○維張○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2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7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3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8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4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39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5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40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6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41分1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7108年6月24日下午3時42分2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8108年6月24日下午4時11分40秒宜蘭縣○○鎮○○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宜蘭公正店同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元19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6分46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同上同上2萬元20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7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1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7分5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2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8分3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3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9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4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9分4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5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10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5千元26108年6月25日凌晨0時10分47秒同上同上同上3千元27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5分19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興東店同上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8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5分5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29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7分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0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7分3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1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8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2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8分5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3108年6月25日中午12時49分2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4108年6月25日下午1時18分14秒宜蘭縣○○鎮○○街000號國華國中同上同上6千元35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6分55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同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6萬元36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8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6萬元37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7分3秒同上張○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38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8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39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29分2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0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1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31分3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2108年6月26日上午11時47分44秒宜蘭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行同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43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7分3秒宜蘭縣○○鎮○○路000號台新銀行羅東分行同上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44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7分5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5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8分3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6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19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7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20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48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48分36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潤霖門市同上同上1萬元49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50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5千元50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51分17秒同上同上同上3千元51108年6月26日中午12時52分44秒同上同上同上1千元52108年6月26日下午1時43分59秒宜蘭縣○○鎮○○路000號國泰人壽羅東分行同上同上900元53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43分41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張○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54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44分3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5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45分46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56108年6月28日中午12時58分16秒宜蘭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羅東分行張○賢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57108年6月28日中午12時59分2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8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0分2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59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1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60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28分47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冬山群英郵局同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1108年6月28日下午1時29分49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62108年6月28日下午3時31分38秒同上同上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3108年7月1日凌晨1時9分45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張○維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4108年7月1日凌晨1時10分1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65108年7月1日凌晨1時10分51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66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2分39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同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7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3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68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4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69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5分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70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5分45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9千元71108年7月1日晚間8時47分57秒同上張○賢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元72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34分5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羅東鎮農會同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萬元73108年7月1日晚間10時34分4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74108年7月4日下午1時1分54秒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北成店張○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2萬元75108年7月4日下午1時2分29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76108年7月4日下午4時7分46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同上同上2萬元77108年7月4日下午4時8分38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78108年7月4日下午4時9分40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79108年7月5日下午3時15分51秒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結國道店同上同上2萬元80108年7月5日下午3時16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81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0分16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潤昌門市同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82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1分1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3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2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4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3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5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4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6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5分1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7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6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88108年7月6日晚間9時17分22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89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6分14秒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興東店張○賢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90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6分14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1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7分3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2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8分11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3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8分49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4108年7月6日晚間9時29分2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5108年7月6日晚間9時30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6108年7月6日晚間9時30分47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97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8分46秒宜蘭縣○○鄉○○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宜蘭廣源店同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98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9分15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99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0分55秒同上同上同上9千元100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8分54秒宜蘭縣○○鄉○○路00號冬山鄉農會張○維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01108年7月7日凌晨0時39分32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02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0分20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03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0分56秒同上同上同上2萬元104108年7月7日凌晨0時41分40秒同上同上同上6千元105108年7月7日凌晨1時28分19秒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鼎店同上同上2萬元106108年7月7日凌晨1時33分23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107108年7月7日凌晨1時25分59秒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宜泰門市張○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08108年7月7日凌晨1時26分44秒同上同上同上1萬元附表五: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人人頭帳戶金額(新臺幣)1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24分9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陳○琦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31分18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同上同上2萬元3108年6月18日下午5時34分56秒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同上同上2萬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