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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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賴松宏 債務人 徐家康 (原名: 徐堃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本金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5,217,010元112年5月14日2.506%自111年5月14日起自111年6月14日起0021,620,856元112年5月14日2.50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