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360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鄧覲明
       蔡鎮鴻
被   告 新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古崇禮 」之記載
,應更正為「吉崇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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