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鈞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於相對人公司投資乙太幣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轉帳紀錄係匯入第三人 阮國梅 帳戶,而非相對人帳戶)。
二、提出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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