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清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財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