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王明基 即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經行政院文化部於民國98年2月11日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8年4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冊第7頁第263號)。為配合組織調整,乃提請103年第3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0
3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第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文化部103年12月30日文綜字第1031037801號書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上開修正前後之新舊條文及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文化部之意見,該部亦無反對之表示,有文化部104年2月24日文綜字第1041004064號書函附卷可稽。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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