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丁○○原告丙○○
樓-2原告戊○○原告乙○○原告己○○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