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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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故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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