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瑩勳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被告對於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惟未具體載明
上訴聲明,倘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則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聲明,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正上訴聲明、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