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維駿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維駿於民國108年6月9日1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號臺中車站2樓,因發送傳單而與 羅浚升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揮打羅浚升,致羅浚升受有頭鈍傷及左上臂挫傷之傷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認不諱,並經證人羅浚升證述明確,暨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而可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發送傳單之爭議,即徒手攻擊告訴人之犯罪動機;告訴人受有頭鈍傷、左上臂挫傷之傷害,傷勢尚屬輕微;雖坦認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獲得其諒解,另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