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洪美華 被告 林坤概林宗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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