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吳廣華農惠農產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111年度羅簡字第1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暨相關之事實及證據。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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