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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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浩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郁婷 、 江偉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