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柯柏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魏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零 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利息新台幣3,359元、違約金及費用新台幣3,359元,未陳明其計算期間、利率,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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