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河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河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河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96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2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6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均經確定在案,合計刑期4年11月,業於100年4月2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
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4年12月24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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