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債權人 李中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信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為104年2月1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請求年息6%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未記載清償期及利息)
三、債務人廖信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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