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1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