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嵐 律師
陳昱澤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 阮清華 」,應更正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